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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8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99年3月30日13:30開始
二、地點:行政大樓校史室
三、主席:林天祐主委
四、出席:歐遠帆委員、詹偉佳委員、林燕菲委員、陳滄海委員、高光義委員、王懋雯委員、危芷芬委員、洪清松委員、郭美滿委員、徐美慧委員游佳臻委員
請假:林慈委員、陳明終主秘
列席:台科大蔡淑慧心理師、台藝大吳淑琬老師、邱曦萱老師、許永傑組長、李志威教官、林佩蓉主任、莊淑雯組員(紀錄)
五、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業務單位報告
          1、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詳看後頁資料)
        2.執行工作報告
 
六、提案:
提案人:學輔中心
案由一:討論98學年度第2學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調查案98201案受理情形。
說明:1.依據99年3月24日09930022000號函:台科大日送達之校園性騷擾申訴書辦理。2.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十三條:「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學生事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
決議: 1.受理本案並組成調查小組
      2.調查委員為本校王懋雯委員、台科大代表陳翊群組長、校外推薦委員順位為:1.吳志光老師2.張德勝老師3.蔡林煌老師
提案人:學輔中心
案由二:討論98學年度第2學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調查案98202案之受理情形。
說明:1.依據99年3月25日09930022300號函台藝大送達之校園性侵害調查申訴書辦理。
      2.如案一說明2
決議:1.受理本案並組成調查小組
      2.調查委員為本校陳滄海主任,台藝大代表李豫芬老師、校外委員推薦順位為1.申心蓓檢察官2.鐘菀容律師3.羅燦煐老師4.陳蕙馨老師5.黃碧芬律師6.陳莉榛老師7.鄔佩麗老師
提案人:學輔中心
案由三:提請討論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中,有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之意義加以討論。
說明:1.目前本校做法是將申訴案三日內呈交性平委員會主委核示後,再召開性平委員會討論是否受理及如何處理申訴案,並於法定之20日內通知申訴人。
      2.然此做法是否合乎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之法意?且因上學期曾經引起申訴人之質疑,又經向教育部詢問,承辦人回應性平法無法做細節規定,但可由各校制定做法,只要不違背三日內呈交,例如性平委員們可討論是否授權於某些成員決定,或經決議請主委裁示等做法。故是否需修法落實本條規定之意涵?
      3.修法建議:
 (1).
修法建議
原條文
修正說明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授權之委員(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後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1.可明確訂定如何於三日內受理之做法
2.依據教育部建議
3.性平法第30條第一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
修法建議
原條文
修正說明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委裁示,後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1.可明確訂定如何於三日內受理之做法
2.依據教育部建議
3.性平法第30條第一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其他修正意見
決議:維持原條文
 
提案人:學輔中心
案由四:提請討論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說明:
1.98學年第1學期第3次性平委員會中因受理性騷擾申訴人申復事宜,會中討論到是否由性平委員會受理?因法條為:「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似未必由性平委員會受理,且由性平委員會重新審查已確立之案件,實有疑慮。因此本項條款似有疑議,故決議本次會議為諮詢性質,另依行政程序簽核。
2.經徵詢過本校法律顧問之意見為:因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受理性騷擾等事件之專責組織,且申請人或行為人之申復,實有等同於再審之性質,故受理申復之單位,仍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無不妥,又受理申復案,非等同於重啟調查,應予辯明。另校長為委員會一員,無法代表委員會,倘由其受理申復,並不妥適。
3.
(1).
修法建議
原條文
修正說明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本校性平委員會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依據本校法律顧問之意見參考
(2).其他
決議:修法改為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本校性平委員會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提案人:學輔中心
案由五:討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計畫草案
說明:
1.依據性平法第6條及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教育部大專校院96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訪視評鑑報告、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制定。
2.請參考會議附件資料
決議:1.將本計畫草案再依照學校之計畫格式修正後再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