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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8學年度上學期第三次會議 會議紀錄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會議記錄
 
一、時間:99年1月13日17:10—19:00
二、地點:行政大樓201會議室
三、主席:林天祐主委
四、出席:
歐遠帆委員、楊瑞智委員、詹偉佳委員、林燕菲委員、陳滄海委員、高光義委員、王懋雯委員、危芷芬委員、洪清松委員、徐美慧委員、游佳臻委員、黃碧芬調查委員、陳莉榛調查委員
請假:林慈委員
列席:林佩蓉主任、莊淑雯組員(紀錄)
五、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業務單位報告
          1、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詳看後頁資料)
六、提案:
提案人:性平會
案由一:討論是否受理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園性騷擾調查案之行為人、申訴人之申復案件。
說明:1.本案處議通知已於98年12月21日分別送達申訴人及行為人、依據性平法規定須於收到通知隔日起算20日內提出申復。行為人於99年1月8日,申訴人於99年1月11日各提出申復。請詳看雙方之申復書。
      2.有關申復及後續相關規定請看所附法規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
決議:
()依據性平法第32條:「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雖經向教育部徵詢,申復事宜是由性平委員會受理並討論,然法條為:「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似未必由性平委員會受理,且由性平委員會重新審查已確立之案件,實有疑慮。因此本項條款似有疑議,故決議本次會議為諮詢性質,另依行政程序簽核。 
(二)並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5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