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6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6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行政大樓二樓201會議室
三、主席:林主任委員天祐
四、出席者:
出席:林天祐主委、楊瑞智委員、陳崇儀委員、林繼斌委員、黃紹仁委員、歐遠帆委員、王懋雯委員、陳滄海委員、鄭望崢委員、于桂榮委員、林佩蓉主任、莊淑雯組員、工讀生汪儒賢
請假:詹偉佳委員、游淑瑜委員、宋竹齡委員、張冬寶委員、楊珮琪委員
五、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業務單位報告
1、96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2、96學年度下學期秘書組工作報告
3.呈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頁
六、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期擬由一年改為兩年,提請討論
說明:
(一).性平法於93年6月由原有之兩性平等教育工作法則修法擴大為正式之法律,由總統頒布公告施行後,位階提升為由校長領導,工作內容涵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校園安全、開設相關課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顯示本法之重要性。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自頒訂後,年年進行全國性實施結果調查,並列入教育部督學視導地方教育事務及大專校院相關評鑑項目,評鑑項目包含「行政組織與運作」、「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據此進行評量計分。
(三).在近幾年的推動下性別平等概念已逐漸在教育中推展,為更能落實性平法之要旨,本校性平工作需長期且持續推動,據此建議本校性平委員會任期宜由一年延長為二年,有利於本校性平工作及節樽行政資源。
(四).據此先預擬訂修改之法條
修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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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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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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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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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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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本校性平委員任期除學生委員為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修法建議如下:
修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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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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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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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除學生代表為一年外,其餘為二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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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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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更能落實性平法之要 旨,長期且持續推動性平教育與工作,本校性平委員會任期宜由一年延長為二年,有利於本校性平工作及節樽行政資源。
2.於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性平會議經過半數出席委員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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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計從97學年度開始實施。
案由二:聘請97學年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的方式及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依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本會秘書建議推薦委員之性別分配,共7男8女組成本校97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如下)
96學年度性平會組成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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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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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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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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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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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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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
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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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
學生事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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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
總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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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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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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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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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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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
人文藝術學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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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
理學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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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
人事室推薦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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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
人事室推薦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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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委員 |
學生事務處推薦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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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 |
校長聘任: (96學年度為陳滄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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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 |
校長聘任: (96學年度為王懋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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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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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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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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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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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除當然委員外,推薦委員部份請各單位推薦男女各一位委員人選,再由校長圈選,以合乎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案由三:有關「性平會」幕僚單位之層級是否提高,由主任秘書擔任以發揮協調彙整功能,或指定秘書室其他人員負責,以避免學輔中心陷入多重角色的衝突(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由學輔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