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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6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6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一、時間9762412101300

 

二、地點:行政大樓二樓201會議室

 

三、主席:林主任委員天祐

 

四、出席者:

 

出席:林天祐主委、楊瑞智委員、陳崇儀委員、林繼斌委員、黃紹仁委員、歐遠帆委員、王懋雯委員、陳滄海委員、鄭望崢委員、于桂榮委員、林佩蓉主任、莊淑雯組員、工讀生汪儒賢

 

請假:詹偉佳委員、游淑瑜委員、宋竹齡委員、張冬寶委員、楊珮琪委員

 

五、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業務單位報告

 

          196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296學年度下學期秘書組工作報告

 

          3.呈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頁

 

 

六、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期擬由一年改為兩年,提請討論

 

說明:

 

   ().性平法於936月由原有之兩性平等教育工作法則修法擴大為正式之法律,由總統頒布公告施行後,位階提升為由校長領導,工作內容涵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校園安全、開設相關課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顯示本法之重要性。

 

   ().性別平等教育法自頒訂後,年年進行全國性實施結果調查,並列入教育部督學視導地方教育事務及大專校院相關評鑑項目,評鑑項目包含「行政組織與運作」、「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據此進行評量計分。

 

   ().在近幾年的推動下性別平等概念已逐漸在教育中推展,為更能落實性平法之要旨,本校性平工作需長期且持續推動,據此建議本校性平委員會任期宜由一年延長為二年,有利於本校性平工作及節樽行政資源。

 

   ().據此先預擬訂修改之法條

 

修訂法條

 

原條文

 

說 明

 

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決議:

 

  一、本校性平委員任期除學生委員為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修法建議如下:

 

修訂法條

 

原條文

 

說 明

 

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除學生代表為一年外,其餘為二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性平會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1.為更能落實性平法之要 旨,長期且持續推動性平教育與工作,本校性平委員會任期宜由一年延長為二年,有利於本校性平工作及節樽行政資源。

 

2.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性平會議經過半數出席委員決議。

 

  二、預計從97學年度開始實施。

 

 

案由二:聘請97學年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的方式及時程,提請討論。

 

說明依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本會秘書建議推薦委員之性別分配,共78女組成本校97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如下)

 

96學年度性平會組成委員

 

產生方式

 

委員性別

 

當然委員(主任委員)

 

校長

 

 

當然委員

教務長

 

 

當然委員

學生事務長

 

 

當然委員

總務長

 

 

當然委員

人事室主任

 

 

推薦委員

 

教育學院推薦

 

 

推薦委員

人文藝術學院推薦

 

 

推薦委員

理學院推薦

 

 

推薦委員

人事室推薦職員

 

 

推薦委員

人事室推薦職員

 

 

推薦委員

學生事務處推薦家長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

校長聘任:   (96學年度為陳滄海委員)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

校長聘任:   (96學年度為王懋雯委員)

 

 

研究生代表

 

學生自治組織推選

 

 

大學部學生代表

 

學生自治組織推選

 

 

 

決議:除當然委員外,推薦委員部份請各單位推薦男女各一位委員人選,再由校長圈選,以合乎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案由三:有關「性平會」幕僚單位之層級是否提高,由主任秘書擔任以發揮協調彙整功能,或指定秘書室其他人員負責,以避免學輔中心陷入多重角色的衝突(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由學輔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