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5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5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
|||||||||||||||||||||||||||||||||||||||||||||||||
案由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本校是否要依照以上規定,每年研擬出各項實施方案並編列經費預算,提請 討論。
決議:本校97年度概算已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中,本委員會97年度 所需各項經費暫列本校秘書室相關預算,並向本校會計室提出編列依據及補充說明。
執行情形:本項經費需10萬餘元,因於預算整合期間並未提出,因此挪由97年度校內相關經費統籌支應,不另增列。另加班費為專案控管項目,依往例係分配至各單位自行調度。
|
|||||||||||||||||||||||||||||||||||||||||||||||||
案由二:聘請96學年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的方式及時程,提請討論。
決議:依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本會秘書建議推薦委員之性別分配,共7男8女組成本校96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如下)
執行情形:依照決議聘請委員,並於96學年度第1學期性平會議中頒發聘函。
|
|||||||||||||||||||||||||||||||||||||||||||||||||
臨時動議一::有關○生涉及校外性侵害案件,因○生已入獄服刑,○生服刑完畢後是否繼續調查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
1、因○生另涉他案入獄服刑,提請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處置。
2、倘若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為退學處分,則○生涉及校外性侵害案件終止調查。
3、倘若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未以退學處理,且○生出獄後申請復學,則其涉及校外性侵害案件繼續調查。
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