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大專院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情形調查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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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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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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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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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並依法運作
1. 成立時間:93年10月
2. 已召開會議次數及時間:6次
第1次:94年1月18日
第2次:94年6月18日
第3次:94年1月24日
第4次:95年2月15日
第5次:95年2月16日
第6次:94年4月4日
3. 已擬定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5萬元整
辦理「愛情」主題輔導週(演講、工作坊等活動)宣導性別平等相關知能
□已成立未運作,原因:
□迄今未成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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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後應即成立。
2. 請檢附委員名單(列出性別比例)及設置要點
3. 簡述工作計畫內涵並列出預算額度及執行情形
4. 依法每學期應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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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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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公告方式:
□迄今未訂定,原因:正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預定於95學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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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積極宣示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並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等各種方式,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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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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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懷孕學生之受教權(含延長休學年限、請假等彈性措施)等相關規定納入學則或教務章則規範。
□未訂定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相關措施,原因:
※另請查填94學年度上學期「學生懷孕事件處理概況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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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94.03.10本部第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大會決議辦理。
2. 依據本部94.07.28台訓(三)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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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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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
□是□否:原因:
申訴評議委員會:
□是□否:原因:
教師評審委員會:
□是□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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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等委員會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上開處理人事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前開委員會至遲應於94.6.23前應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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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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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臚列94學年度開設課程名稱:
開設:兩性教育
【教育系2班、教育學程5班】
2.五專前三年課程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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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通識課程、教育學程以及各系所一般課程內應廣開性別研究(含婦女研究、性別平等教育、同志研究等)相關課程,提供學生修習之機會。
2. 依法五專前三年應融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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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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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治規定:□已訂定,並公告周知,公告方式: 書面公告
□迄今未訂定,原因:
2. 事件處理與追蹤:
申請調查或檢舉: 0 件,經性平會調查處理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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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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