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6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行政大樓二樓201會議室
三、主席:劉主任委員源俊
四、出席者:如簽到表
五、頒發性平會委員聘書
請校長頒發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聘書
六、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業務單位報告
1、95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2、96學年度上學期秘書組工作報告
七、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
案由:96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會議結果,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案於上次會議決議中○生若未以退學處理,且出獄後申請復學,則涉及校外性侵害案件繼續調查。
2. ○生後來主動辦理休學,並入獄服刑,經秘書單位於12月中旬聯繫○生已出獄,秘書單位通知於
3.調查小組將於性平會議中報告與討論。
決議:
1.本委員會調查小組有啟動調查機制,但蕭生並未前來,且依據本校學則第八章「退學及開除學籍」之第三十六條:「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第十二點: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蕭生符合此退學要件,因此本案停止調查。
2.本委員會建請生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據學則做處理。
八、臨時動議:
提案單位:生務處心輔組
案由: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請針對學則及請假規定之相關條文內涵充分討論,後提教務會議議決後再循相關程序發布、公告周知,並進行校內相關之宣導工作。
說明:
1.依據教育部
2.請參考會議附件資料,包括教育部來函(附件一)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附件二)。
決議:依教育部上開公函說明三有關學則修訂之建議事項(如附件一)中,本校於第2點修業期限,第4點休學年限已規定於本校學則中,有關第1點入學資格及第3點缺課及成績考核部份,本委員會建議如下,以供相關單位做修定參考:
原條文(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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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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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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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第七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其重病須長期治療或特殊事故,不能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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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而須延後入學者,經提證明至多可保留三年,並以一次為限,之後以入學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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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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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第四十八條:
某一科目缺課累積達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ㄧ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其不得參加學期考試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ㄧ者,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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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第四十八條:
某一科目缺課累積達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ㄧ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其不得參加學期考試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ㄧ者,應令退學。但因懷孕或哺育之需可依個案考慮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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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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