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性平教育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95年6月13日94學年度性平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職工每年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有關活動或課程。
第三條 本校應辦理有關活動或於導師會議中加強培訓教師性別平等意識。
第四條 本校應開設全校性選修之性別平等有關科目。
第五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七條 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
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第八條 本校師生職工對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相關課程之意見,得向教師、主管單位及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教師、相關單位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確實
檢討並予以回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