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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平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1.民國95年1月24日94學年度性平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民國95年3月14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3.民國97年6月2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決議通過
4.民97年12月9日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第三條、第五條通過。
5.民國98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第三條、第五條通過
6.民國99年10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第三、四、七、八、九條
7.民國101年4月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修訂第二條及第八條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觀念,加強性別平等教育,提供安全之教育環境,並就本校師生職工性別歧視及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第二條 性平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五人:本校校長及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推薦委員六人:各學院各推薦教師委員一人,人事室推薦職員兩人,學生事務處推薦家長代表一人。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二人,由校長聘任之。
四、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研究生代表及大學部學生代表各一人。本會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需具備性別意識。

第三條 性平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並擔任會議之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秘書單位由學務處擔任。性平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條 性平會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時,得依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第五條 性平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性平會委員任期,除學生代表為一年外,其餘為二年,由校長聘請,並得連任。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

第六條 性平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師生職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有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七條 性平委員會設立工作小組五組,負責擬定每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及進行各項工作內容:
一、性別教育課程小組,由教務處統籌負責規劃與執行性別教育課程設立之相關事項。
二、友善與安全校園空間建構小組,由總務處統籌負責規劃與執行校園空間設施配置之相關事項。
三、校園安全維護小組,由學務處、軍訓室、校安中心統籌負責校園人身安全之維護與防治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推廣小組,由學務處學輔中心負責學生部份,人事室負責規劃教職員工部份之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推廣活動與校園性侵害防治觀念之宣導。
五、性別圖書資料建置小組,由性平領域之專家推薦,圖書館採編組負責規劃與執行性別議題圖書資料建構之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校每年應根據本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九條 本委員會得建議或委請相關單位、系所或個人舉辦宣導活動、開設相關課程、發展教材或進行研究。

第十條 性平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調查報告書或裁決事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行之。

第十一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本校成員,應依相關法規予以公差登記,對於本校以外
之調查小組成員,應給予公差證明。
教師或職員為調查小組成員時,若無適當之人得代行職務或出於自願執行職務,而於調查完成後已為職務之補行者,應另支鐘點費或加班費以為實質補償。

第十二條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生相關費用與報酬,由性平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