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性平三法介紹專區
法令修訂公告
性平三法修法說明
懶人包 + 修法重點學習影片
行政院於112年8月16日針對性平三法進行修正 (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生效),以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架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
本校對校園性別事件抱持最嚴謹的態度與關注,為建立正確的人際互動界線與法律概念,敬邀各位師長與同學一同了解、認識!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連結
- 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等。(修正條文第2條)
- 增訂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當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親權時,應告知實際照顧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必要時提供相關服務。(修正條文第25條)
- 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法院得酌定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修正條文第33、42條)
- 增訂校長涉校園性別事件,主管機關性平會倘認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調整或停止職務者,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等。(修正條文第35條)
性騷擾防治法 法規連結
-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等提供諮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修正條文第2、5、6、15、16條)
- 明定政府機關(構)等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條文第7、28條)
- 增訂保密規定及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等服務。(修正條文第10、11、26條)
- 增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配合義務及違反之罰則;明定權勢性騷擾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及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等。(修正條文第12、17、25、27、30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規連結
※ 原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 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2條)
- 明定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32條之3)
- 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 增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其期限等。(修正條文第3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