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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推動獎勵要點

                                      99.10.14性平委員會修訂
                                         99.11.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觀念,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宗旨,訂定「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系所、行政單位、社團組成之團隊。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或組成之團隊凡於近兩年內,具有下列各款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提升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者,得依情節,提報性平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發感謝狀並公開表揚。
 
(一)參與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計畫及法規之研擬,或執行成效優異者。
(二)規劃或建立無性別偏見與安全友善之校園空間有功者。
(三)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參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業務運作表現優良者。
(四)擔任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協助案件調查、處置與防治工作有功者。
(五)積極參與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研習活動,並獲教育部核可,推薦列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者。
(六)規劃、發展、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教材表現優良者。
(七)研發或進行下列有關性別教育、同志教育、情感教育、性教育、多元文化等相關議題之研究,表現優良者。
(八)本校教職員工、系所、行政單位、社團所組成之團隊推動或辦理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教育與社會教育有功者。
(九)其他推動或積極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實務工作,並有具體成效者。
四、
申請及推薦方式,本辦法獎勵之人員、系所、行政單位、社團所組成之團隊,可自薦或由各界推薦之,於當年公告日期提出申請,申請本獎勵案所應具備之佐證資料如下:
 
(一)推薦表(如附表)。
(二)近兩年辦理、參與性別平等教育具體績效(含相關證明文件)。
五、
本獎勵案之受理單位為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受理申請方式為各界推薦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薦。
六、
獎勵案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依本校教職員工生相關獎勵規定提請敘獎,並從優獎勵:
(一)教師列入教師評鑑及升等參考及其他適當之獎勵。
(二)職員工提請本校職員人事評議委員會予以獎勵。
(三)學生由學務處依本校獎懲辦法予以獎勵。
七、
本辦法所需之相關經費,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編列經費支應。
八、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九、
本辦法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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